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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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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 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通知
时间:2020-09-16 14:00:47来源: 浏览: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公告》)发布。根据《公告》进行调整,能够减轻当年新入职或实习人员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现将《公告》具体内容以及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1日之前就业或者实习的纳税人,如存在多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仍可在次年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

二、《公告》具体内容

(一)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案例1】张某为中国籍刚毕业大学生,2020年6月入职甲公司。张某在入职甲公司前,没有在其他单位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其他所得除外),其在2020年每月工资薪金均为1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为1500元,享受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假设没有减免收入及免税税额等情况。

(1)按照调整前计算。张某6月份应纳税所得额:10000-5000-1500-1000=2500元,适用税率为3%,预扣预缴税额:2500×3%=75元;

(2)按照调整后计算。张某6月份应纳税所得额:10000-5000×6-1500-1000=-22500元,无需预缴税款。张某6月份预扣预缴税额为0元。

(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案例2】某某大学在校全日制大学生王某(中国籍)2020年8月开始在乙公司实习,每月取得实习劳务报酬均为4000元。

(1)按照调整前计算。

8月:应纳税所得额:4000-800=3200元,适用税率20%,预扣预缴税额:3200×20%=640元;

9月:应纳税所得:4000-800=3200元,适用税率20%,预扣预缴税额:3200×20%=640元。

(2)按照调整后计算。

8月:应纳税所得额:4000-4000×20%-5000=-1800元,无需预缴税款。本月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为0;

9月:应纳税所得额:4000×2-4000×20%-5000×2=-3600元,无需预缴税款。本月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仍为0。

如采用调整后的方法计算,王某每月无需预缴税款。如王某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也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三)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四)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三、温馨提示

1.《公告》第(一)条明确的“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在2020年7月1日后首次取得工资、薪金的居民个人。

2.《公告》第(二)条,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实习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3.《公告》第(二)条,学生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选择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税的,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4.《公告》第(三)条,符合条件并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如新入职的毕业大学生,可以向单位出示毕业证或派遣证等佐证资料;实习生取得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所得,如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税款的,可以向单位出示学生证等佐证资料;其他年中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如确实没有其他佐证资料的,可以提供承诺书。纳税人应对佐证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留存备查。

5.您如符合上述调整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条件,请填写相关声明书(见附件2),请于每月10号前送至2号办公楼104房间。声明书可在“财务处主页——常用下载”专区下载。财务处联系人:董老师,办公电话:62331902。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附件2:《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声明书》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财务处

2020年9月14日

  • 附件【附件2.docx】已下载
  • 附件【附件1.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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