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部处室及有关单位:
年终将至,衷心感谢各级领导和全校师生一年来对财务处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实施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我校须在2019年1月1日前完成新旧会计制度转换与衔接和启用新财务核算系统工作。为确保顺利完成相关工作,现将年终决算期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时间安排
(一)2018年12月24日停止接收报销单,进行年终清理; 12月22日停止签发银行转账支票(可以办理银行汇款)。各单位尽早安排日常报账、货款和工程款等支付事项。
(二)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1月15日停止对外办公,进行年终转账、新旧制度转换与衔接和启用新财务核算系统等工作。
(三)2019年1月16日、17日、18日,报销劳务费,19日起至寒假前正常报销。
二、有关要求
(一)及时报账。为确保年度支出的完整、真实和准确,2018年取得的票据原则上在当年报销。2019年4月30日以后不再报销2018年取得的票据。
(二)清理借款。借款人应在本年度内还清借款,办理各项借款的核销和结算手续。2018年以前形成的借款,确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报销的借款,2018年12月10日前须写出书面说明由经费负责人签字,交财务处105室。对逾期未办理者,财务处将按照规定,扣发借款人工资、津贴,直至所扣款项能冲抵借款为止。
(三)足额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学生缴纳的学费、住宿费是学校办学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每位学生应履行的义务。各学院须催促尚未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的学生,于2018年12月25日前缴款,避免影响学院当年预算收入。
(四)加快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根据财政部和教育部的要求,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是高校预算执行绩效考核和下一年经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预算执行率未达到时点要求的将扣减学校2019年经费预算。结合学校实际,规定如下:
1.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报销截止日为2018年11月30日,未使用的经费将由学校统筹安排。
2.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双一流”引导专项和教育教学改革专项:须在2018年12月18日前执行完毕。
上述1、2两项预算执行情况将作为学校安排下一年专项预算的重要依据。
3.其他专项资金:应按项目任务书、实施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应行成跨年度资金结转。若因项目跨年度结余被财政部门收回或追缴,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责任。
(五)科研结题结账与纵向课题自查自纠
1.已结题验收的科研项目,尽快按规定办理结题结账手续。
2.各纵向课题负责人应做好年度预算执行分析和自查自纠工作,如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避免跨年度调账,确保年度科研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六)及时办理各类收入的上缴与结算分配
1.各部门(单位)取得的收入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将收入上交财务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结算与分配。各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各类收入资金。各项收入结算与分配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25日。
2.校属独立法人单位和委托经营单位应及时足额完成年度上交任务。
(七)结清领用票据或预借票据款项
1.结清领用票据款。在财务处领用收费票据部门,请于2018年12月25日前到财务处办理票款入账和票据缴销登记手续。
2.预借票据清理。在财务处办理预借票据的责任人,若预借票据款项已汇入学校,请及时办理入账手续;若款项尚未汇出,请催促付款单位于2018年12月25日前汇款,若无法履行合同或协议约定应退回预借票据。自2018年12月31日起,若预借票据款项超过《承诺函》中的承诺期还未汇入学校账户,财务处将根据预借票据时的承诺进行处理,并将停止该责任人预借票据行为,直至款项收回为止。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