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根据新税法规定,分两步走:
第一步:2018年10月至12月阶段
自2018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将按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及专项扣除(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新税法中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10月1日至2108年12月31日,纳税人取得的其他应税收入(如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等),仍按原税法计缴税款。
第二步: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
2019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所得将合并计入综合所得计税。同时,将根据国家出台的实施细则在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的基础上执行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