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关于年终决算期间工作安排和要求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处室及有关单位:
年终将至,衷心感谢各级领导和全校师生一年来对财务处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为确保2017年度决算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1. 2017年报销截至时间为12月26日,12月22日停止签发银行转账支票,可以办理银行汇款业务。各单位尽早安排日常报账、货款和工程款等支付事项。
2. 2017年12月27日、28日、29日,2018年1月2日—10日停止对外办公,进行年终转账和财务系统维护工作。
3. 2018年1月11日、12日、15日,只办理借款,不办理报账业务。医疗费报销时间根据校医院安排。
4. 2018年1月16日、17日、18日,报销劳务费,19日起至寒假前正常报销。
二、要求
1.及时报账
为确保年度支出的完整、真实和准确,2017年取得的票据原则上在当年报销。2018年4月30日以后不再报销2017年的票据。
2.还清借款
借款人应在本年度内还清借款,不要形成跨年度借款。因特殊原因本年度不能结清的,须向财务处做出书面说明。
(1)承担中央财政项目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项目借款,避免影响当年项目支出决算。中央财政项目经费包括:改善基本办学条件经费、“双一流”引导专项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及科研业务费、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费、万人计划和本科教学工程,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经费以及其他专项经费等。
(2)各学院、各部处室及有关部门应督促教职工在规定时间内结清借款,确保本部门当年支出完整、真实、准确,避免影响2017年校内部门预算执行。
3.足额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学生缴纳的学费、住宿费是学校办学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每位学生应履行的义务。各学院应催促尚未足额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于2017年12月25日前缴款,避免影响学院当年预算收入。
4.加快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是财政部、教育部对高校预算执行绩效考核和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承担中央财政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已经具备支付条件的尽快办理支付手续;需要送审计处审结的项目尽早送审,避免影响款项支付,造成项目结余,影响学校下一年度财政项目预算。
5.结题结账与纵向课题自查自纠
科研管理机构应及时督促已结题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
各纵向课题负责人应做好年度预算执行分析和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避免跨年度调账,确保科研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6.及时办理各类收入的上缴与结算分配
各单位取得的收入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及时将收入上交财务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结算分配后方可使用。各单位不得截留、私分、挪用和坐支。本年度各项收入结算分配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25日,到财务处105房间计划管理科办理。
校属企业应及时足额完成年度上交任务。
三、结清领用或预借票据款项
1. 结清票据款项。2017年12月25日前,各单位、各课题应结清领用或预借票据款,取得收入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不得违规自收自支。
2.预借票据清理。在财务处办理预借票据的责任人,若预借票据款项已汇入学校,请及时办理入账手续;若款项尚未到学校账户,请尽快催收入账。如果预借票据款项不能在本年内汇入学校账户,须将预借发票退回财务处;2017年12月31日,若预借票据款项超过《承诺函》中的承诺期还未到学校账户,财务处根据预借票据时的承诺进行处理,并将停止该责任人预借票据行为,直至款项收回为止。
特此通知。
2017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