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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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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的通知
时间:2014-03-05 00:00:00来源: 浏览:

2014-03-05 矿大(北京)财务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若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报方法: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可直接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tax861.gov.cn/,点击主页“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进行自行申报。

  咨询电话:62331902
  注:填表时主管分局选“海淀区地税局”,主管税务所选“第三税务所”。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财务处

2014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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