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若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报方法: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可直接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tax861.gov.cn/,点击主页“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进行自行申报。
咨询电话:62331902
注:填表时主管分局选“海淀区地税局”,主管税务所选“第三税务所”。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财务处
2014年03月0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