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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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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款和报销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3-03-14 00:00:00来源: 浏览:

2013-03-14矿大(北京)财务处

各院、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借款和报销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以及《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关于财务报销和借款的有关规定》、《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关于财务报销和借款的补充规定》的规定,结合会计核算中遇到的问题,现将借款和报销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借款注意事项

  1.各类借款,必须是借款人本人意愿,“借款申请单”应由借款人本人填写。冒充他人借款,由此引起的纠纷,由经办人和各级审批人员负责。
  2.借款人要按借款用途使用,应做到一事一借,及时还款,避免长期挂帐。
  3.还款期限
  (1)凡出差、实习、出国性质的借款,自返校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2)科研外协费及银行汇款自借款之日起两个月之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3)其他借款自借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二、报销注意事项
  1. 发票或收据面上应盖有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税票)或财务专用章(财政票据),印章必须清晰完整。发票或收据应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国家税务总局监制”或“北京市财政局票据监制章”或“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字样。
  2. 购买实物用品的报销
  报销办公用品、文具、图书资料、材料(耗材)、配件、文体用品、劳保用品和洗涤用品等实物,单张发票或连号发票金额超过500元,需要附明细清单(发票不连号,但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的也视同于一次性支出)。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清单上盖有和票据一致的发票专用章。定额发票需注明用途。
  3. 会议费的报销
  校内单位召开的或项目负责人召集的会议须附会议通知或会议召开情况说明(负责人签字),会议费支出在1万元以上的(含1万元)需列明费用开支清单(盖章);外单位召开的会议须附会议通知。

  4. 2012年取得的票据,请在2013年4月30日以前办理报销手续,过期不再报销。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财务处

201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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